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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纳入失信名单与限制高消费措施详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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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0【职业导航】46人已围观
简介一、是否每一个被执行人都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称《限高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情形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只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就有权对被执行人...
一、是否每一个被执行人都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称《限高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情形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即,只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就有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限高规定》第二条,最高院出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指出“应当”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年龄、履行能力、是否有消极执行行为等因素。
但只要申请人不主动申请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院会通通采取。
因为若不采取,一方面会面临申请人的疑问和责难,甚至会发生投诉、信访;另一方面,一般执行法官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研判。
当然,与纳入失信名单一致,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而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采取限制消费。
二、未收到执行通知书,法院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合法?
这是一个好问题。
虽然我目前没有看到相关案例,但从法条文义上看,采取限消措施的前提,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若没有将执行通知书成功送达,而采取了限消措施,回答是:
不合法。
但因此向法院提交纠正申请是毫无意义的。
不考虑法院要求到院提交材料或说明情况,可能面临的拘留风险,法院也可以随时补充送达执行通知书,在解除对你错误做出限高措施的同时,再次限高。
总不能说你能联系上法院,而法院不能向你送达吧?
三、限制消费的期限
无期限。
四、具体受限行为
《限消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其中“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至于什么是正常标准,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由执行法官自由裁量。
五、限消的暂时解除/解除与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
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
近亲属丧葬;
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
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该条虽然规定得十分清晰,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从未见过,每一次对于该条的运用均要作为执行法院的亮点工作宣传,可见解除的难度。
至于如何永久解除,最常见的就是履行完毕,其次申请人申请解除,最后则是提供担保。
若是因为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而被限制高消费的,在更换法定代表人后,并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后,法院予以解除。
在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中,有一条叫作“证有不证无”,即,法院不应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某某行为没有发生。
但该条明确规定,必须证明你没有责任,举证难度可想而知。
至于认为法院采取限制消费错误而申请纠正,程序同纳入失信名单一文,不再赘述。
六、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限制消费期间,火车、飞机全部与法院做到信息互通,无法乘坐限制的座位。
若故意使用护照乘坐飞机及本文第四条所述的其他消费行为,一旦被查实,而又没有及时清偿债务,大概率会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小概率进入拒执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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